法律英语句子的三大特点

与普通的英语句子相比,法律英语的句子又长有复杂。这主要是法律文书追求表述的精确和逻辑的严密所导致。另外,法律英语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公正,不带主观色彩,因此句子中较少出现人称主语,更多使用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因此法律英语在句式上有如下三大特点:

第一、句型固定结构

为了使要表达的意思更准确,或界定适用的范围,律师在起草合同的时候,经常使用现成的套话。

如:shall not operate as a waiver, shall be deemed a cons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or other similar or dissimilar causes, without prejudice to等。

这种法律文件特有的套话在普通英语里是找不到的,因此也更能反映法律英语的特点。

第二、句子结构冗长复杂

法律英语中正式程度的体现方式很多,除了通过词汇的选择上来表示之外,句式也可以用来表示正式程度的高低。在英语各种功能文体,乃至整个英语语体中,法律文体可谓是正式程度最高的语体。在句式的选择上其特点是结构复杂、重叠,句子冗长。

如下句: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Land Bureau may, acting in the interest of the public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ful procedure, take back the land use rights. (在特殊情况下,市土地局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予以收回)。

此句中两个不同种类的状语成分一起使用,使句子结构更加复杂。在理解这种较长的句子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

第三、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

法律文件旨在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规定,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没有具体人物执行某一动作,或表达重点在于动作本身而不在动作执行者的情况下,把动词转化为抽象的名词和使用被动语态恰恰适合法律英语庄重刻板的文体特点。无人称性的使用突出了文本的内容而不是强调文本的产生者和接受者。因而在法律英语中被动语态的句子经常出现。

如:

(1)Contracts can b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validity into several categories: valid, void, voidable or illegal. (合同按照其效力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违法的)。

(2)The autthority of an agent may also be terminated by the mental incompetency of the principle or by his bankrupt.(代理人的代理权也会因本人精神不健全或因本人破产而终止)。

被动语态的最大一个特点就是不带个人主观性,而法律文体的核心就是客观真实可信,因而在法律文本中经常会使用被动语态。名词化结构在法律英语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它不仅挤掉了其他一些词类,而且顶替了很多语法结构。名词化结构语言简练,结构严谨,表意简洁,同时也保证了文本的客观真实,因而在法律英语中的名词化结构也不可忽略。

如:Snuggling of goods whose import or export are subject to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which constitute criminal offences,shall be subject to…(走私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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