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及相关概念中的法律英语

绝大部分民事纠纷都与合同的违约(breach of contract)、侵权(tort/wrong)、个人伤害(personal injury)、遗嘱(will)的认证(probation)和执行(execution)以及由离婚案所引致的离异配偶及子女抚养问题有关。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后者主要是为了伸张社会正义、将坏人绳之以法。虽然有些民事案件也可以同时是刑事案件(如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但民事诉讼的目的很明确,说到底都围绕在一个钱字上。解决合同纠纷是为了向违约方追讨赔偿或减少损失;制止侵权行为,是为了自己的名誉、商誉或经济利益不再受到侵害或为了得到侵权方的赔偿;遗嘱的认证和执行是为了继承应得的那份财产;离婚则主要是为了解决配偶或子女在离婚后的生活费或抚养费问题。

刑事案件是政府诉讼个人。民事案件虽然可以相反- 个人诉讼政府(如政府行政失当),但主要还是个人诉讼个人或法人团体(corporation)。把某人,某公司告上法庭,中英文中表达这一概念的词汇十分丰富。中文中用于民事程序的主要有提起诉讼、告诉、控告等。但在香港,还有一个非常流行的词汇:入禀。有关解决民事纠纷,在实行普通法地区其程序通常是这样的:

(一)入禀之前:有关方应自行着手解决争端以减少诉讼费(legal expenses)。在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就有关法律和事实问题咨询律师,有律师帮助权衡以下方面的利弊得失:

a.

1> 是否有入禀(或提起诉讼)的因由(a cause of action)

2> 是否有合约?

3> 起诉谁,是谁造成的损失?

4> 能否得到赔偿(damages)?

5> 得直(胜诉)机会如何?

6> 诉讼费[包括律师费和堂费(court fees)等]。

b. 入禀前的律师信[有律师写信给答辩人(被告)]:起威胁作用,有时会奏效。此信还有可能增加胜诉的机会,如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次向法庭申请强制令/禁制令(Injunction)

c. 时效(limitation)- 诉讼时限:不同的民事程序有不同的时效限制,如不及时诉讼,待到时过境迁,很可能因此而不获法庭受理。

二、入禀或开始诉讼 – 主要有三种入禀方法:

1> 传召出庭令(Writ)/传票/告票 – 适用民事侵权案、违约、身体受伤案等。传票/告票必需附在申请书/申索书上,在高等法院申索登记处登记,由法庭人员盖章编号方长有效。并有法庭安排将传票最迟在12个月内送达被告或与送人(respondent)。

2> 由法庭发出原讼传票 (Originating Summons)- 诉讼涉及法庭对法律条文、合约条款或遗嘱的释疑或解释等。

3> 提交动议书或呈请书(Originating Motion or Petition)- 除了离婚呈请外,主要针对官方的司法审核,如上诉案。

三、状辞/诉状(Pleadings:不包括上诉书/呈请书(petition)、传票(summons)、或入禀前的预备行为,也不包括证词,但包括 –

1> 申索书/原告诉状(Statement of Claim)- 包括原告指控被告的重要事实和该案件的背景资料以及要求法庭如何作出裁决。

2> 答辩书/辩护书(Statement of Defence)- 被告对原告指控的书面答复(承认或否认或部分承认原告的指控)。被告必须在传票送达后的14天内向法庭提交传票送达确认书/答辩意向书,并在28天内向原告送达答辩书。如法庭逾期未收到被告的答辩意向书,原告未如期收悉答辩书,则原告可向法庭申请即时判决。

3> 答复书(Reply)- 由原告在收悉被告的答辩书的14天内提供给被告的答件。陈述对被告答辩书内容的观点。

4> 反申索书/反诉书(Counterclaim)- 由被告提出:如被告认为原告应对有关申索(索赔)负责,则可在由原告开始的案件中提出反告。

5> 反申索答辩书(Defence to the Counterclaim)- 在收悉被告的反申索书后,由原告通过法庭向被告提出的答辩书。如果原告对反申索书不作答辩,被告可向法庭就反申索案对原告作出缺席判决。而原告的申索案可能押后单独审理。

四、非正审申请书(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

1> 非正审申请:在高等法院正式审理案件之前可向法院申请进行的聆讯统称为非正审申请书。目的是使各方了解彼此的观点。

2> 第三方告诉程序(Third Party Proceedings):指控由被告带出的第三方过错的法律程序。原告可指控任何有关方。但第三方程序指必须通过被告才能对其提出告诉的法律程序。由被告提起诉讼的另一被告为第三方。

3> 撤销申请(Strike out Application):如果原告滥用法律程序,为不值得诉讼的琐碎无聊小事而无理取闹、缠讼;或者被告在答辩中也有此类行为,则可向法庭提出撤销其申请。

4> 透露及查阅文件(Discovery and Inspection):即透露和查阅对方所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通过该项法律程序,各方可获得对方的所有资料的副本。

5> 询问/质询(Interrogatories):原告或被告可向法庭申请,用一连串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质讯对方。对方必须书面作答或宣誓回答。

6> 提供更详尽的资料:如果各方在申索书或答辩书中提供的资料不够详细清楚,可通过该程序要求对方提供详情。

7> 将赔偿金缴存与法院(Payment into Court):这是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很少见的一道特别程序:如被告明知欠原告钱,而上法院也最终会败诉,则应向原告付一笔钱作为赔偿。如果不付款而被告败诉,被告很有可能要负责双方的诉讼费。如果原告不接受被告审讯前的付款,而最终判决原告所得的款额少于或等于被告审讯前缴存与法院的款项,则原告须支付双方的诉讼费。

五、庭审(Trial):所有非正审程序完成后便开始审讯。法庭登记处会确定审讯的日期。

以上的民事法律程序,虽然在不同司法制度下有所不同,但各地的差异并不很大。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的词汇概念。在英联邦国家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中,“送达”是由service来担当的,该词使用的频率非常高。法庭的一切文书,如传票、命令、判决、各种状辞,都是以service或serve这两个同根的普通词来实现的,可以serve a writ或serve a court order或serve an injunction or restraining order. 以下就是一份由香港法庭发出的普通传召令(writ of summons)

THIS WRIT OF SUMMONS has been issued against you by the above-mentioned Plaintiff in respect of the claim set out on the back.

Within 14 days after the service of this Writ on you, counting the day of service, you must either satisfy the claim or return the Registry of the Supreme Court the accom-panying ACKNOWLEDGE OF SERVICE stating therein whether you intend to contest these proceedings.

If you fail to satisfy the claim or to return the Acknowledgement within the time stated, or if you return the Acknowledgment without stating an intention to contest the proceedings, the Plaintiff may proceed with the action and judgment may be entered against you forthwith without further notice.

Note: This Writ may not be served later than 12 Calendar months beginning with the date unless renewed by order the court.

一旦判决书下来,被告要么服罪;要么上诉。刑事案中大部分被告都会想方设法向上一级法庭提出上诉(appeal)。在国内,县级法庭判处的案子可向地区一级法庭提出上诉;地区法庭判处的案子可向省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在香港,法庭级别稍有不同,自下而上的级别分别为:裁判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以及同一级别的小额钱债审裁处(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劳资审裁处(the Labour Tribunal)、土地审裁处(the Lands Tribunal)、淫秽物品审裁处(the Obscene Articles Tribunal)、死因裁判法庭(the Coroner’s Court)以及少年法庭(the Juvenile Court),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高等法院[ (high court)其中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the Court of Appeal and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以及终审法院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都有权提出上诉,其法律上的称呼便即刻变更。他成了上诉人(appellant);而被上诉人(appellee)并非是原来的控方或原告。被上诉人是政府,即作出判决的有关级别的法庭。如果上一级法庭认为下级法庭审判程序有错,或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法律指引有误,而该程序或法律观点对一般民众又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那么上级法庭可准许上诉,也可将案件驳回(remand)到下级法庭或要求重审(retry),这就是说:conviction is overturned or reverse appellant’s conviction. 由于民事程序没有那么多刑事程序中固有的刑事罪名,而基本的诉讼程序和概念在刑事或民事程序中又都大同小异,故本文对民事程序及有关概念只作此简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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