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九大特点

相对其他语言形式来说,法律英语采用的语言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英语文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在词语、词义、专业用语以及表达方式等方面有别于普通英语。根据我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的学习与体会,收集整理出以下九个特点:

1. 含有法律专业意义的普通词;

2. 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如:aforesaid, witnesseth, 羁押、贪赃、渎职等;

3. 拉丁词等外来语和短语;如:nolo contendere,最后通牒等;

4. 普通词汇中不包括的法语词;

5. 法律专业术语;如: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ction, 标的物、给付、具结悔过等;

6. 专业行话;如:inferior court, 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窃、未遂、执迷不悟、流窜作案等;

7. 正式词语;如:the deceased, Your Honor, 奏效等;

8. 多义词语;比如,action(诉讼),avoid(取消),consideration(对价),execute(签署),prejudice(损害),save(除了,除……外),serve(送达),said(上述,该),minor(未成年)或major(已成年),instrument(法律文件),等等;

9. 极端精确表达词语。如:all, none, never, 凡、一律、均、无论等;

上述9个法律语言的特点中,有些特点仅在法律英语中出现,如第2、3、4。但其它多种情况在法律汉语中也可以找到例证。

中国学者对法律汉语词语的特点也作出了一些研究,概括出三类:

1 法律专业术语;

2 法律工作常用词语;

3 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与非基本词。

另外,对词语的讨论分成几个部分。在立法部分仅分为两类:法律词语和普通词语。但在立法文书部分识别出四类:法律术语、司法惯用语、文言词语和普通词语。

尽管不同语言的法律用语有共同的特点,由于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完全等同的词语较为少见。法律词语的运用在法律翻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词语选用的指导原则因人而异,不同的原则反映人们对法律翻译的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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